为您找到与司法考点之宪法解释规范【通用三篇】 法律知识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分类。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解释分类如下:
(一)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把宪法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二)根据解释的目的和用意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补充解释和违宪解释;
(三)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文法解释、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四)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把宪法解释分为字面解释、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同。第四,历史传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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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宪法解释应遵循何种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密切相关。
有学者总结宪法解释的程序可分为:
1.立宪解释的程序。由于其同宪法文本本身的紧密联系性,如同宪法一道产生的随件解释当然是采用宪法制定程序来完成的。另件解释和特件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多属制宪者或立法机关,故采用立宪程序或一般立法程序作出。在意大利和美国,国会都为立法者提供了进行宪法解释理智的程序。
2.行宪解释的程序。在行宪解释中,一些国家的行宪机构也采取较为谨慎的程序来对需要释义的宪法问题作出决定,如美国、法国。
3.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此程序因各国宪制基础相异而有所不同,但大致上多仿效美制。
4.监督解释的程序。监督解释因负有监督宪法职能的机关性质不同,故其程序也有所不同。有许多地方近似于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但也有殊异之处。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等。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严格的解释宪法的程序法,只有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程序作了一些规定。学者们-般认为宪法解释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宪法解释的申请在这个环节中,大家的分歧主要在于由谁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这两个方面。
关于由谁提出申请,学者们一般都同意以下这几类申请主体:
(1)全国人大会;
(2)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
(3)中国共产党;
(4)公民、个人;
(5)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以及会设立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向谁提出申请,可以向全国人大员会提出,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向各级法院、各级人民代表机构提出……
(二) 宪法解释的审查当宪法解释的申请提出后,宪法解释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如果全国人大员正值开会,对宪法解释的申请可直接予以审查。闭会期间可委托全国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予以审查,专门委员会审查以后要向全国人大会提交报告。
(三) 宪法解释的决议全国人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宪法解释权时,必须符合法定的人数,对宪法解释进行表决时需要过半数通过。表决可采用举手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 宪法解释的公布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作出解释形成决定、决议后应予以公布,否则这种解释不会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解释应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
另有学者从宪法解释的类型出发来规定宪法解释的程序。该学者把宪法解释分为立宪解释、行宪解释、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监督解释。则宪法解释程序则相应地分为:立宪解释程序、行宪解释程序、违宪司法审查解释程序、监督解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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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考政治必备知识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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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已经存在并且正在生效的宪法规范的含义所作出的说明。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解释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解释的对象。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随着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一再被提及、重视,宪法解释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宪法解释对象成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宪法解释的对象直接涉及到宪法解释与宪法本身以及社会现实的关系,更是确立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和认定宪法解释效力的基础。因此,研究宪法解释首先必须对宪法解释的对象有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目前关于宪法解释对象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是整体宪法说,这一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宪法典。该观点所主张的宪法是指表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典及宪法法律中的各种宪法规范的总和,并且认为应从宪法条文、宪法规范、宪法的结构、功能、原则这三个层次来说明宪法解释的对象。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不能孤立的只针对宪法条文解释,而应考虑整个宪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精神。 也就是说:“一个单一的宪法条款不可以当作一个孤立的条文来考虑并孤立地加以解释。一个宪法具有其内部的一致性,每一条的含义都与其他部分粉相连。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宪法反映着某些总的原则和根本决定,单个的条款必须服从这些总的原则和基本决定”。
第二是宪法原则性条文说。这一观点属于占主导地位的宪法解释观。 传统的宪法学者如日本、台湾学者以及欧洲大陆法系的学者大多主张此说。在他们看来,宪法解释的意义不过是对宪法的原则性条文,根据立宪精神、文字含义以及有关法理,加以适当的说明而已。
如台湾学者谢瑞智博士在《宪法大辞典》中定义宪法解释词条时作如下释义:解者,析言事理之意;释者即说明。所谓解释,乃指析言其文义及事理,而加以说明之意。因此,宪法解释的意义,指对原则规定的宪法条文,依立法精神及意者,析言其文义及事理,加以适当恰切的说明之谓也。
第三是宪法规范说。有学者认为宪法规范是宪法解释的对象更合理些。因为宪法规范是组成宪法的细胞。并且,宪法条文、概念、原则等都可以由宪法规范来概括。在国外,以英国为代表的不成文宪法制度中,宪法解释的一些基本的宪法原则成为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规则的重要内容。另外,越来越多的法律逻辑学者们在研究法律规范结构和意义的过程中,逐渐地达成了一项关于宪法解释对象的共识。即宪法解释不过是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在作说明,这种说明既可以是实现约定的,也可以是补充的,应适用于对不同的规范含义在概念内涵和外延关系上的区分。波兰法学者齐姆宾斯基对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有比较完善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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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的概念表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亦称为宪法规则。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宪法规范的构成介绍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构成。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规范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三种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二要素说和综合说。其中三要素占主导地位,它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范由三部分构成:假定、处理、制裁。而二要素说是新近兴起的学说,它认为法律规范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而综合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在宪法学研究中,对宪法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通常采用三要素说,也有学者采用综合说。
我们认为,三要素说较为合理。从逻辑结构上看,宪法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一样,由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组成。假定是宪法规范规定的适用规则的条件;处理是宪法规范规定的行为模式,以要求、授权、禁止等形式加以表现;制裁是宪法规范规定的因违反规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或具体制裁。
关于宪法规范与宪法条文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的具本表现形式,宪法规范是宪法条文的内在本质与内容。在逻辑结构上,宪法规范必须具备完整的要素,与宪法条文并非总是吻合。关于两者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学者们的看法并无完全相同,兹列举二例以示说明。一种观点认为,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在宪法条文上的表现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三要素”完整体现;
第二,“三要素”具备,但其中的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隐含于行为模式;
第三,假定条件隐含于行为模式,由宪法条文表现,而法律后果由刑法或其他法律条文表现;
第四,没有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这两个要素,只有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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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司法民法考点知识。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A.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B.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C.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2)行为
A.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B.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
A.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B.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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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国家签订的有关政治、军事、经济 或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文书是为条约,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条约的解释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1.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如果以上述规则解释条约,意义仍不明确或难以解释,或所得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可以使用解释条约的补充资料,包括条约的准备工作及缔约的情况在内,如谈判记录、历次草案、讨论纪要等。但这些材料仅仅是作为上述解释方法的辅助和补充,本身不具有决定性。
2.两种以上文字的条约的解释。
(1)经两种以上文字认证作准的条约,除条约中规定或当事国协议当遇到意义分歧时应以某种约文为根据外,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样作准。
(2)作准文本以外的条约译本,不能作为作准文本,仅可以在解释条约时作为参考。
(3)在各种文字的作准约文中,条约的用语应被推定为有相同的意义。
(4)除按规定应以某一约文为准外,在几个作准约文中发现意义有分歧,而适用以上解释规则不能消除分歧时,应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调和各约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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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包含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基本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中的人权的相关司考考点。
无产阶级诞生后,他们提出了自己的人民主权思想,空想社会主义者和空想共产主义者成了他们最早的理想代言人。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温斯坦莱为代表的掘地派认为,王权虽然被废除了,但压迫依然存在,贫苦大众依然见不到自由的阳光。因此,温斯坦莱主张,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号召人民不要相信王权和议会的统治,他认为,政治组织应该建立在彻底民主的原则基础上,全体公职人员必须由人民普选产生,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经济活动的最高领导权都属于人民普选产生的议会。
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马布利认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更换自己政府的权利,人民是最高权力的唯一源泉。他主张一切立法权都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一切公务人员都由选举产生,最高政权执行机关由人民代议机关选举,执行机关的权力应受立法机关的约束。此外,巴贝夫、欧文、卡贝等都曾主张过人民主权。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曾阐述过人民主权思想。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君主主权思想时,就曾以人民主权思想作为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武器。他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地,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
他在谈到德国国民议会的权利时写到:“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到那时,人民就亲自出台,并且根据自己的自主的权力来行动。……当国王实行反革命的时候,人民完全有权利用革命来回答它。” 恩格斯在谈到卢梭的辨证法时,也曾以肯定的语气引用了卢梭表述人民主权思想的下述论断:“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辨的事实,而且是全部公法的基本原则。”
列宁也指出民主共和国制的本质就是“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 由此可见,广大无产阶级及其领袖不仅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武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资产阶级政府,而且充分吸收了人民主权思想的精华,将其改造成为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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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试论我国现行宪法文本的重要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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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的规定的相关司考考点。
随着司法考试的不断调整,宪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司法考试中的考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做出了专门的规定,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力,主要包括:
(1)平等权。基本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2)政治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安全权;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主要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主要包括有关教育方面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与文艺创作等权利。
(7)监督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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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副、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负责制。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务院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报国内形势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副、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讨论议案的提出、讨论行政法规、讨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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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982年宪法规定,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国务院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宪法第86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实行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一)负责制
负责制是指国务院对其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表现在:第一,领导权。国务院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国务委员协助工作,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工作,他们均须向国务院负责。担负起管理全国行政事务的职责,他须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提名权。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提名,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会决定。
在必要时,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会提出免除他们职务的请求。第三,召集主持会议权。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由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确定,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国务院的决定。第四,签署权。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提出的议案,国务院任免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均须由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也实行首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委的工作并向国务院负行政责任,部长和主任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进行工作并向部长或主任负行政责任。
国务院实行负责制是由国务院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国务院的性质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力机关在决定问题时,必须采取合议制的形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行政机关在执行权力机关的决定时,则需要高度的集中指挥,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地处理各种繁杂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也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势必影响工作效能。所以行政机关虽然也有会议制度,却应由行政首长对执行问题作出最后决断。
加之,国务院执行的法律和决议本身是全国人大及其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即在民主的基础上通过的,因此,这种负责制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由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两种形式。因此,尽管对讨论的问题如何处理由最后决断,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独断专行。他在作出决断之前,必须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采纳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这就是说,的决断仍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行政机关领导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和运用。
(二)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或者通报国内形势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由、副、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是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讨论议案的提出、讨论行政法规、讨论各部门的请示事项。召集和主持国务院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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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型宪法监督模式首创于美国,由于美国是普通法系,普通法院即可审理违宪案件,因此又被称为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此种模式对宪法监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借鉴。由于是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的形式监督宪法的实施,因此又被称为司法审查。
提到此种模式,就不能不提到著名的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美国正是通过此案创立了独特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
美国的司法审查并不仅仅由此一案便横空出世,它也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事实上,早在1803年以前,美国各州最高法院及联邦地方法院就曾分别宣布过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州宪法和联邦宪法,这些司法实践对后来美国司法审查制的确立,产生了重要影响。1803年由此案确立了普通法院实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在司法审查制确立之后的1810年,最高法院在“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为自己确立了一项特权:对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宪法问题裁决进行审查。正是由这一系列的案例,美国的普通法院型宪法监督模式才最终建立起来。这对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的建立是有启发意义的。
这种模式又称为美国模式。随着美国国力的与日俱增,该种模式对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很多国家开始模仿,移植美国模式,如本世纪20年代的德国、法国、当代的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据有的学者统计,全世界现有64个国家实行该种模式。
这一模式的优点在于,使受到违宪侵害的公民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密切监督之下,法院成为制衡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重要砝码。
但美国模式从出现至今,仍有一些疑点未消除:
第一,对司法审查的合法性的质疑;
第二,对司法审查的合理性的质疑;
第三,对司法审查的公正性的质疑;
第四,对司法审查的作用的质疑。 还有学者认为,其事后审查方式的片面性、间接审查方式的局限性以及司法审查的消极主义和其他各种外在的自我设置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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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宪法规范的相关司考考点。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来规范各自的行为,从而使人类社会生活处于有序状态。尽管这种规则或规范各式各样,但大致说来主要是两大类:
一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为主的社会规范,包括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以及其他共同生活规则;
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相互关系为主的技术规范,包括操作规程、交通规则,等等。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规范是人们运用得最为普遍的行为规范之一。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规范相同的特征:都是由国家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都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都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等。
然而,由于宪法是民主制国家的根本法,加之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还有两大特点,即:
一是调整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二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此可以将宪法规范定义为: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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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习题答案2015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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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或称为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制度的相关司考宪法考点。
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中国的 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 审判权。执行权主要包括执行 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包括了司法性和行政性两种关系,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对执行效率有重要影响。
审判权的范围与限度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解释权,二是 裁量权。法律赋予了法官审判权,就意味着法官如何运用审判权,法官运用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的解释权和裁量权,法官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法律进行解释,并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公正裁决。
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存在,它的限制与范围只能起决于它的赋予者和实施者,那就是法律和法官。要对审判权限制和范围作划分和辨认只能通过分析对审判权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才能确定。法律解释权,裁判权是审判权实现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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